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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和继续推动政府文化立法。

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天人合一的理念,礼是指天经、地义、民则,与西方神人相分传统中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天赋人权比较,可以展现中华民族的信念特色。照杰弗逊看,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都是属于造物主赋予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是超越任何世俗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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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一个法系之所以能够成立并延续,其中一定有一个起到核心作用的法律实体,尽管它的名字不叫近代人们熟悉的法学术语—一宪法,但它却具备了宪法的本质和功能。毋庸讳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时,当时共产党的领导人主要借鉴了前苏联1936年所制定的宪法,即前苏联的三六宪法。相比之下,中国的五四宪法与前苏联的三六宪法更强调国家性质和政府机构的权力。

{5}在他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中,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借鉴西方三权分立说之外,考试权和监察权基本上是改铸儒家传统而来。{4}礼本来是周公制礼而形成的一种贵族专属权力,可是到东周的孔孟时代,儒家的人已经在提倡将其平等化的权利,以便适用于社会上更广泛的人群,反映了儒家作为平民教育家和思想家的理想。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党的十四大总结改革开放14年来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应该对此予以确认和保障推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服务的,宪法作为社会政治治理的工具当然也不例外。[1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2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2期。

[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三十年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合理地把握了本土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诸如私有财产权保障立法、人权保障立法和紧急状态立法等,都广泛吸收了外国同类立法的经验,这也是值得我们以后的宪法修改坚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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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4年对经济制度内容的部分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8]这一修改一方面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范围,将其扩展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之外。只有以人性化指导宪法修改过程,才能使宪法制度越来越民主、宽容和文明,实现宪政的终极目标。另一方面,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2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0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首先,人权入宪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人道化。摘要: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三十年,是我国宪法修改频率最高、幅度和力度最大的历史时期,是对改革开放与成果和社会变迁的真实记录。第二,与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至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的历史时期相比,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三十年,我国宪法修改的频率、幅度和力度都是空前的,内容涉及宪法序言、宪法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各个方面。

哪些发挥了作用、优点何在。在我国,传统理论不承认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不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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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4、6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开放同样重要,如果不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那么所谓生产与经营的异地业务进行、中外合资与外国独资企业的开办及本地生产与经营的活跃都不可能正常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但不可能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出现停滞和倒退。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在中国宪政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的最新发展。人们热切期盼能够通过完善宪法制度使社会运行法制化、民主化,修宪成为众所瞩目的热点话题,这是修宪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民意基础。[13]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提升为我国宪法和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宪政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总结发掘本土宪政资源,一是要从中国百年宪政历史过程中,分析和总结宪政推进和运作的规律,找出经验、教训和有效方法,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服务。[2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6、27、29条,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我国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执法结果轻执法方式、重执法行为轻执法观念的倾向,执法中不重视人权保障,不重视执法的人道方式,刑讯逼供、粗暴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

三是要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分析出其中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特别是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和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心理与行为特点,设计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在现有条件下产生实实在在宪政效果的宪政运作机制和措施,这才是真正对中国宪政进步有意义的举措,也是宪法修改与完善的长远目标和价值所在。这些变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新进展,需要在国家根本法上加以体现。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1期。在宪法序言的修改中,一是明确写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和国家根本任务了作了限定。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10]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其一,扩大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四次修改都涉及到重大的、具有根本性的经济问题。这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总体基准,要求我们从现实条件出发,扎实稳妥,循序渐进,不可急于求成,以免脱离实际。

通过修改宪法、体现宪法对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宪法发挥效力的一种方式。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这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具体的运行制度通过法律得以完善。三、我国宪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一)宪法修改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权利。

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其基本特征在于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占据统治地位,自然资源的配置和生产流通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人大制度的完善上。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四)宪法修改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在历次宪法修改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相对是比较少的。从长远的时间向度上看, 修改宪法应是为数有限的,而解释宪法可以是相对时常的甚至‘情景应急式的。[11]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简明概括。

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与之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逐渐推开,国家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精简撤并,转变职能。

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一修改实际上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主要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避免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